機車報廢自己來
最快的方式當然是衝到監理所去辦理報癈手續就可以了,要記得帶行照、車牌和雙證件先去各區監理所行照窗口辦理機車報廢所需要的證件:
A.行車執照。
B.機車號牌。
C.車主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個人名義)。
注意事項:
A.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二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B.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C.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D.報廢車輛不得重領照牌。
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
1. 廢機車每輛補助 1000 元
申請方式
1. 請民眾將廢車交給各縣市當地環保局登記核可之回收商 ,並提供車籍證明文件供回收商核對車體引擎及填寫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
2. 民眾完成前項回收手續後,請向回收商索取廢機動車輛管制聯單第一聯獎勵金申請聯與第五聯車主存查聯及專用信封一個 ( 台北郵政 3257 號信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收 ) 。
3. 第一聯供民眾申請獎勵金使用,將相關檢附文件浮貼在背面,申請前請於聯單上之領據欄簽名或蓋章再行寄出,第五聯民眾自行留存備查。
4. 車輛完成回收後,請車主儘速檢具車主身份證正本、行照正本、車牌 及印章至 監理單 位辦理車輛報廢手續,以維護車主權益。
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之文件
1. 申請者為個人,應檢附車主本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行照影本。
( 補助款申請廢機車獎勵金 1000 元審核狀況 ) 審核進度查詢
可經由網址 http://recycle.epa.gov.tw 查詢
可於上班時間撥電話到審核單位 (02) 6635-1857 查詢
注意事項 :
1. 機車報廢回收商協助民眾申請回收獎勵金時,不能向民眾收取任何代辦手續費。
2. 回收商回收廢車時,協助民眾填寫「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並代辦申請手續,惟在雙方無任何契約行為狀況下,強行向民眾索取代辦手續費時,民眾可透過 0800-085717 來電陳情。
p.s.先要去監理所辦理報廢後,拿到報廢單才能請環保公司的人來收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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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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